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经过】
原告杨某诉称,被告钱某甲多次向其展示高额月收入,承诺开店即可“躺赢”并保证月入30余万元。杨某受欺骗,陆续向钱某甲指定的被告张某甲账户转账共计98万元。后杨某发现实际店铺不存在且收益远低于承诺,认为四被告存在欺诈,遂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其与钱某甲签订的《某产品经销协议》、与张某甲签订的《某品牌加盟合同》、与某公司金科路分公司签订的《股东投资协议书》,并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9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。
四被告共同辩称,钱某甲与张某甲系某公司员工,其行为属职务行为;案涉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欺诈;即便存在撤销事由,杨某早在2023年12月即已知晓,起诉时已过除斥期间;且根据协议约定,中途退出视为放弃一切权益,无需返还款项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:一、案涉三份协议应否予以撤销;二、四被告应否共同返还原告98万元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
【裁判结果】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关于欺诈主张,原告与钱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“躺赢”及确保月入30余万元的承诺,多为门店运营协商;四被告对未交付前两份合同原件作出了合理解释,且原告已在合同上签字,其自述不知晓内容于理无据;实际合作门店即为某门店,不存在门店虚构情形。故难以认定四被告存在欺诈行为。关于除斥期间,原告自述2023年12月知晓欺诈事由,至2025年5月起诉,已超过法定的一年撤销权除斥期间。综上,原告主张撤销协议及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。法院最终判决: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【律师价值】
张晋泽律师作为四被告共同代理人,精准把握案件核心。首先,厘清法律关系,明确钱某甲、张某甲的行为系职务行为,成功规避个人担责风险;其次,通过梳理微信记录与转账凭证,还原合同签订的真实过程,有力反驳“欺诈”及“倒签”指控;最后,敏锐指出原告起诉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,形成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抗辩。庭审中逻辑严密,证据组织扎实,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,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张晋泽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