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经过】
2023年初,杨某经钱某甲介绍考察某门店,随后陆续向张某甲等人转账共计90余万元。双方先后签署《某品牌加盟合同》《某产品经销协议》及《股东投资协议书》,约定杨某出资90余万元占某门店20%股份。后杨某认为钱某甲等人存在虚假承诺、合同倒签、门店实际不存在等欺诈行为,遂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三份协议并要求四被上诉人共同返还9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。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且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,驳回杨某诉请。杨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张晋泽律师接受钱某甲、张某甲及某公司、某公司某分公司的共同委托,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:杨某主张撤销案涉三份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。具体包括:第一,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。杨某主张合同系倒签、被上诉人虚假宣传且门店实际不存在,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;第二,杨某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。杨某主张其于2024年8月才完整知晓欺诈事实,撤销权应自此起算;第三,四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张晋泽律师针对上述焦点,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及门店实际经营数据,证明双方已实际履行《股东投资协议书》,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故意,且杨某起诉已明显超过一年除斥期间。
【裁判结果】
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。法院认为,虽然杨某签署了三份协议,但实际履行的是《股东投资协议书》。协议签订后,被上诉人按月向杨某发送经营数据,杨某未提异议,且被上诉人已向杨某支付利润分配款共计1.9万余元,杨某收款后亦未持异议,证实投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欺诈。此外,即使按杨某自述2023年12月发现被欺骗,其于2025年5月起诉也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。最终,二审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1.3万余元由杨某负担。张晋泽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方取得最终胜诉。
【律师价值】
张晋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。面对上诉人提出的“合同倒签”“虚假宣传”等多项欺诈指控,张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,通过全面梳理双方微信沟通记录、转账流水及门店实际经营数据,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,有力证明了双方已实际履行《股东投资协议书》且被上诉人已尽到信息披露与利润分配义务。在庭审中,张律师敏锐指出上诉人主张的撤销权已明显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,直击对方诉求的程序软肋。其严密的逻辑论证与扎实的证据组织,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有利判决,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张晋泽律师